奇托·查韋斯
隨著 5 月12日中期選舉的臨近,內政和地方政府部警告公眾,買票和賣票是嚴格禁止的,並將依法受到懲罰。

內政部在聲明中強調,根據第 881 號共和國法案第 261 條和第 6646 號共和國法案(又稱「1987 年選舉改革法」),賄選和賣票都是違法行為。
內政部將「賄選」定義為個人或團體提供、承諾提供或承諾現金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以換取對其所青睞的候選人的投票的行為。文件指出,「賄選」也包括在公共或私人場合提供或承諾提供就業機會或任何工作職位和特許經營權。
就「賣票」而言,內政部表示,這是指個人、團體、協會、公司或社區直接或間接地要求或接受公共或私人實體的現金或就業機會,以換取選票的過程。
內政部警告民眾:「買票和賣票都會受到懲罰」。
此前,選舉委員會表示,「任何人根據本選舉法被判犯有任何選舉罪行,將被處以一年以上六年以下監禁,且不得緩刑。”
此外,選舉委員會也指出,有罪方應被判處取消擔任公職的資格和剝奪選舉權。
如果是外國人,選舉委員會表示,有關當事人「應被判處驅逐出境,並在服刑期滿後執行」。
內政部強調,作為守法選民,每個人都有義務向相關政府機構,特別是選舉委員會的反賄選處報告賄賂或販賣選票事件。